第一条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申报... 更多
发布时间: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