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质,维护引航行业的职业声誉,当好“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为港口和船舶提供优质引航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引航员的服务宗旨是: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
第四条 引航员的工作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中国引航协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引航机构加强对引航员进行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六条 热爱祖国、树立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始终坚持树立和维护国家形象。
第七条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引航工作,尊师爱徒,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引航业务水平,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遵章守纪、保障安全,遵循科学严谨、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引航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被引领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 诚信服务、优质高效,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公平、公正,为港航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引航服务。
第十条 团结协作、和谐引航,与口岸单位紧密合作;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海事事故;关心港口水域的公共安全,及时向引航机构报告安全信息,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自重自律、廉洁奉公,维护“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荣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礼貌待人、文明引航,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言行文明,举止端庄,尊重船方习俗。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服从引航机构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引航服务。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引航机构指派的引航任务,不得擅自将引航任务委托他人。
第十七条 禁止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引航过程中饮酒。
第十八条 准时登轮,遵守登轮相关纪律及其它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
第十九条 与被引船舶船长充分沟通引航信息,尊重其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引航作业指令执行引航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引航。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引航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不正当财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引航机构要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作为对引航员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引航机构对于模范遵守本规范的引航员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引航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引航协会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表彰先进,促进行业的道德纪律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交水发【2001】1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