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参加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评审。
第四条 不同航区船舶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适用各自航区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 在远洋、沿海、近岸航区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申请人”)申报担任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职称,必须持有效的船长或轮机长、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任职期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近三年来一直从事船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与资历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含5年,资历计算,上半年评审的截止评审的上年底,下半年评审的截止当年的8月底,下同);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上工作(包括引航工作,下同)满16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船上工作满22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上述学历的限制:
(1)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一级引航员职务15年;
(2)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职务满6年(72个月)且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 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年(36个月);
(3)在航海生产活动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航海或航海应用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相关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国内应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过 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性的论文(应有3名同行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航海技术论著(均应第一作者)。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实际担任甲、乙类航区船舶的船长、轮机长满24个月;实际担任丙、丁类航区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实际担任港口大型作业船舶(系指1600总吨、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三)精通航海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曾在国内航海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论文(应第一作者)。
(四)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五)在本职工作和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并能指导船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和学习业务。
(六)能精通英语并满足船舶国际航线航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