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配备标准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上海港港口、航道、船舶发展趋势,提高引航服务水平,保障港口安全和作业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非引航使用拖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主要内容

按照引航服务所在水域,拖轮配备标准分为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除临港)水域和洋山深水港、临港水域。
(四)补充规定
船方自身提出拖轮增派要求时,引航辅助拖轮的数量和功率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进出上海港各船厂的船舶如需申请引航服务的,其拖轮配备标准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由于气象、航道等特殊原因,以及港口、海事部相关规定或要求,为保障港口或船舶安全而增加的拖轮配备,按相关规定要求或安全条件执行。
(五)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9月12日发布的《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沪交航〔2017〕1051号)同时废止。
二、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除临港)水域引航使用拖轮的配备标准
(一)靠码头、系浮筒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舶;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舶;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舶。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的集装箱船或船长L≥260m的非集装箱船舶;
(3)船长L≥220m且吃水d≥10m靠黄浦江内码头的非集装箱船舶;
(4)船长L≥225 m的危险品船舶。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14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40m≤船长L<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2)靠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且船长L≥120m的船舶;
(3)船长L≥120m的危险品船舶。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90m或吃水d≥7m的船舶;
(2)靠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船长L≥70m的危险品船舶。
5、船长L<90m且吃水d<7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二)离码头、离浮筒
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舶;
(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舶;
(3)船长L≥225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舶。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吃水d≥11m的船舶;
(2)船长L≥300m的集装箱船或船长L≥260m的非集装箱船舶;
(3)船长L≥200m且吃水d≥10m离黄浦江内码头开航出口的船舶;
(4)船长L≥260m或吃水d≥10m顺流(反潮水)离泊的船舶;
(5)船长L≥225 m且吃水d≥10m的危险品船舶。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船长L≥12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20m≤船长L<15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顶流离泊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70m或吃水d≥6m的船舶;
(2)离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
(3)危险品船舶。
5、船长L<70m且吃水d<6m的船舶除上述4(2)、(3)外原则上不需要使用拖轮协助。
(三)进出锚地
1、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
(1)船长L≥240m或吃水d≥10m的集装箱船舶;
(2)船长L≥200m或吃水d≥9.5m的非集装箱船舶。
2、船况不良的船舶进出锚地,至少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四)傍拖
拖带船舶、设施、驳船等在黄浦江水域内航行,或在黄浦江之外水域拖带总长大于等于120m,每艘被拖船(设施)至少安排一艘拖轮傍拖。
(五)伴航
1、三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船长L≥3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注:括号内注明伴航区域,下同]。
2、两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1)船长L≥2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
(2)船长L≥180m或吃水d≥9.5m进出黄浦江的船舶(码头~101灯浮);
(3)船长L≥160m靠离陆家嘴上游码头的船舶(码头~101灯浮);
(4)船长L≥120m进出黄浦江的行车吊船、滚装船和艏驾驶船舶(码头~101灯浮);
(5)船长L≥120m从黄浦江内码头离泊后到掉头区掉头的船舶(码头~掉头区);
(6)进出黄浦江的客轮(码头~101灯浮);
(7)船宽B≥50m或吃水d≥13m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非集装箱船舶(全程);
(8)船宽B≥60m经南槽人工建设航道进出的船舶(全程);
(9)船宽B≥50m夜间经南槽人工建设航道进出的非集装箱船舶(全程)。
3、至少一艘拖轮伴航的船舶
(1)船长L≥290m或吃水d≥11m经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出的非集装箱船舶(全程);
(2)船长L<200m进出崇明船厂的船舶(船厂~64灯浮);
(3)船长L≥140m或吃水d≥9m进出黄浦江的船舶(码头~101灯浮);
(4)船长L<120m进出黄浦江的行车吊船、滚装船和艏驾驶船舶(码头~101灯浮);
(5)进出黄浦江码头的危险品船舶(码头~101灯浮);
(6)船长L<120m从黄浦江内码头离泊后到掉头区掉头的船舶(码头~掉头区);
(7)船长L≥100m或吃水d≥8m的船舶靠陆家嘴上游码头(101灯浮~码头);
(8)船长<100m的船舶靠陆家嘴上游码头(杨浦大桥~码头);
(9)船长L≥100m或吃水d≥8m的船舶离陆家嘴上游码头(码头~杨浦大桥);
(10)总吨≥3000总吨的船舶离陆家嘴上游码头(码头~杨浦大桥);
(11)进出黄浦江内船厂的船舶(船厂~101灯浮);
(12)靠离107灯浮下游黄浦江码头的船舶,协助靠离泊的拖轮中至少一艘伴航(码头~101灯浮);
(13)靠离宝山港池或宝钢综合码头的船舶(码头~64灯浮);
(14)船宽B≥50m经南槽人工建设航道进出的非集装箱船舶(全程);
(15)船宽B>47m经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出的船舶(全程);
(16)船长≥180m或吃水≥9.5m经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出的载运X类或一级危险品的危险品船舶(全程);
(17)船长≥270m夜间经南槽人工建设航道进出的非集装箱船舶(全程);
(18)船况不良的船舶(全程);
(19)试航船舶(全程);
(20)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船(全程)。
三、洋山深水港、临港水域引航使用拖轮的配备标准
(一)靠、离码头
1、液化天然气(LNG)船
原则上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拖轮协助离泊。
2、油船
(1)船长L≥240m且吃水d≥12.5m的,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协助离泊;
(2)船长L≥225 m或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3)船长L<225 m且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3、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
(1)船长L≥300 m或吃水d≥12.5m的集装箱船,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2)船长L≥14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泊;
(3)船长L≥120 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离泊;
(4)船长L≥9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泊;
(5)船长L≥70 m的,应当使用一艘拖轮协助离泊;
(6)急涨急落时段顺流(反潮水)离泊的,可根据情况增加协助拖轮;
(7)靠离临港码头的船舶应当至少使用一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8)船长L≥260m的非集装箱船舶,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二)伴航
1、靠离临港码头的船舶
(1)拖轮伴航范围:K101灯浮至码头间水域;
(2)拖轮伴航时间段:靠泊时间前1.5小时至靠泊时间,或离泊时间至离泊时间后1.5小时在夜间时间范围内,须安排一艘拖轮伴航。
(3)船长L≥100米的船舶,在白天航行于K101灯浮与码头间水域时,若处于落水时段,须安排一艘拖轮伴航;
(4)伴航时间段之外,因气象、船舶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伴航的,由代理或船方临时申请,可安排拖轮伴航。
2、液化天然气(LNG)船
(1)液化天然气(LNG)船舶进出港安排2艘拖轮伴航(黄泽洋灯船~筲箕岛);
(2)液化天然气(LNG)加注船进出港安排1艘拖轮伴航。
3、大型油船
载重吨为5万吨及以上大型油船进出港至少安排1艘拖轮伴航(Y0灯浮~筲箕岛)。

4、集装箱船

最大载箱量≥18000TEU的集装箱船安排一艘拖轮伴航(Y3灯浮~小岩礁)。
5、船况不良
(1)由于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设备异常情况影响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的,应安排至少一艘拖轮伴航。
(2)特殊船舶(如装载桥吊)等进出港应安排至少一艘拖轮伴航。
四、拖轮功率要求
(一)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一般要求
1、一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应不小于2600马力(HP);
2、两艘拖轮时,拖轮功率均应不小于3000HP(黄浦江内均应不小于2600HP);
3、三艘拖轮时,至少两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应不小于3600HP;
4、四艘拖轮时,至少三艘大马力拖轮,另一艘拖轮功率应不小于3600HP;
5、金山孚宝港区配备的拖轮功率应不小于3200HP;
6、洋山深水港区配备的拖轮应是大马力拖轮。
(二)协助靠离码头拖轮功率的特殊要求
1、靠离黄浦江内码头的船舶,船长L≥170m或吃水d≥9.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2、靠离长江沿岸码头的非集装箱船舶,船长L≥230m或吃水d≥10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3、靠离外高桥码头的集装箱船舶,船长L≥250m或吃水d≥10.5m的,应当使用大马力拖轮。
(三)伴航拖轮功率的要求
1、北槽伴航拖轮功率应不小于3600HP,如被伴航船舶吃水d≥10.3m或载重吨DWT≥10万吨的,应使用大马力拖轮;
2、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如需两艘拖轮伴航,伴航拖轮功率均应不小于3200HP。
(四)其他规定
协助靠离码头、系离浮筒及伴航的拖轮应是全回转拖轮。
靠离泊作业船舶尺度计算标准:船长L值向上取整数(小数点后进位),如299.4m计算为300m;吃水d值以实际最大吃水为准。
五、术语说明
大马力拖轮:功率4000HP及以上的全回转拖轮。
金山孚宝港区:金山石化至孚宝港务的杭州湾沿线港区。
危险品船:特指散装运输液体、气体化学品船舶。